目 录
1.审慎适用强制羁押措施 依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张某非法拘禁案
2.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助力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
3.诉讼调解定分止争 自动履行节约成本 ——吉林云天化公司诉克山县仁发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案
4.深度应用电子诉讼 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 ——某药业公司诉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5.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 提升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 ——黑龙江金宇公司诉临江公路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6.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某洗浴中心诉某县住建局征收补偿不作为案
7.“放水养鱼”促执行和解 防疫保供赖于四年持续帮扶 ——辽源市广而洁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
8.实行经济影响评估避免机械执法 推动府院联动实质化解争议 ——东丰县林业局与四家民营企业非诉执行案
9.应用“生道执行”平台 客观评估企业履行能力 ——尉迟某与长春某旅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10.依法推动实质合并重整 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升级 ——森工集团破产重整案
审慎适用强制羁押措施 依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张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张某向被害人刘某索要欠款无果,遂伙同被告人于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直至被害人刘某找到欠款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后,方将被害人刘某放走。被告人张某被依法采取强制羁押措施。永吉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导致农民工上访,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永吉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民营企业被告人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及时解决了近500万元农民工工资问题和700余万元企业员工工资、材料款等欠款。后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为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基于此,永吉县法院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案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提供了司法保障。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助力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力群系吉林瀚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通过他人借用未就业的大学生高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以及面试等方法招募见习生,与舒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又在毕业生不知情情况下,通过代替签名方式签订虚假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虚假见习生工资表,以此骗取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共计 284160元。舒兰县法院审理查明,新冠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涉案企业仍在坚持经营,且案发后克服困难及时全额退还见习补贴资金。被告人魏力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经舒兰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舒兰县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处理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职责。认罪认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本案中,舒兰市法院综合考虑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现状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涉案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等情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有效防止办案对该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案件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因案施策原则,准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
诉讼调解定分止争 自动履行节约成本 ——吉林云天化公司诉克山县仁发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吉林云天化公司是落户克山县的一家全产业链服务商,年销售收入70亿元。克山仁发合作社是黑龙江省规模最大的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且具有很大的产业示范作用。依据《克山县农业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吉林云天化公司与克山仁发合作社、第三人克山天育合作社签订《种植合作合同》约定,吉林云天化公司吉林云天化公司子公司向克山仁发合作社支付土地承包费及化肥款,克山仁发合作社按约定在秋收时向吉林云天化公司交粮。车跃忠、王宝军、王伟、郑海军、王新春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自愿为克山仁发合作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克山仁发合作社的合作商资金周转暂时紧张,导致克山仁发合作社违约,涉诉标的900余万元。鉴于本案涉及两大知名企业,涉及克山农业一体化建设大局,既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也会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负面影响,长岭法院院党组特别是陈岩院长高度重视,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大局的角度,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2021年4月27日,办案人员在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综合考量考虑双方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判决对双方的影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极力促进庭下和解,协调案件款项顺利履行。2021年10月29日,被告方多方筹措履行了全部款项,吉林云天化公司已被告方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为由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依托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也能避免矛盾激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案中,长岭县法院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开展庭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自动履行完毕。一调终局,不仅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继续合作经营提供了可能。该案的成功调解,是营商理念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依法推动农业合作一体化建设和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深度应用电子诉讼,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 ——某药业公司诉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药业公司聘用被告张某某为公司事业部河北省公司邯郸市地级经理,并签订了《某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委托其在该区域销售药品,并约定按地级经理底价回款。被告于 2018年 1月离职。离职后尚欠公司货款100626.09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为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东昌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被告人身在外地,应诉不便的现实状况,积极运用网络云庭审及网络质证等技术进行网络办案。在开庭前,首先将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网络,建立微信质证群,做到告知双方当事人应知的权利义务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按次序进行质证,既做到了全程公开留痕,同时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充分的把握。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络质证后,办案法官通过网络云庭审与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积极沟通,公平公正解决了矛盾。最终当事人撤诉,该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电子诉讼应用于司法办案过程中,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通过让数据多跑路,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当下的疫情防控工作减轻负担,实现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本案中,通过网络云庭审、网络质证的深度应用,双方当事人高效完成了质证、相互核对账目等动作,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于原告而言,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于被告而言,大大减少了诉累。这种“双赢”局面,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一个缩影。
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 提升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 ——黑龙江金宇公司诉临江公路公司、临江市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临江万达公司与临江公路公司均系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临江市交通局。临江公路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与临江万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公路交接绿化工程。黑龙江金宇公司受临江市交通局委托,实际施工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交界绿化工程01标段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黑龙江金宇公司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结算时,确认黑龙江金宇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合计金额为625,178元。临江万达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以上款项为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公路交界绿化工程01、02标段工程价款。临江公路公司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并未按结算报告向黑龙江金宇公司支付工程款。临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临江万达公司与临江公路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工程包含黑龙江金宇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临江公路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并未施工,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黑龙江金宇公司,故其应当将所取得的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临江市交通局作为临江公路公司及临江万达公司的股东,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过度支配与控制,安排实际施工人,使临江公路公司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临江公路公司支付黑龙江金宇公司工程款625,178元及利息;临江市交通局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临江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认定合同交易稳定性,强化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外地建设工程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提升外地企业到临江投资兴业的信心,为营造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某洗浴中心诉某县住建局征收补偿不作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洗浴中心房屋被征收。经某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该洗浴中心协商,对主房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对地下室及部分附属设施未予补偿。某洗浴中心诉称,其在拆迁时与住建局对地下室等设施的补偿事宜曾达成口头补偿协议,因住建局不履行口头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房屋系遗留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引起信访问题,还事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诚信建设。为稳妥高效办结此案,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抚松县法院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及时将案件导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经与住建局协调,该局主要领导认为本案并非其任职期间产生的争议,对调解存有顾虑。抚松县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以司法建议形式敦促住建局依法解决问题。在扶松县法院的积极协调下,争议双方就案涉房屋达成补偿协议,行政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吉林法院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设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推动形成矛盾纠纷预防治理工作大格局。本案即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府院联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系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如果机械办案,仅由当事人先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必将引发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还不能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抚松县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以厘清法律关系、抓住当事人真正利益诉求为切入点,从法律层面释明利害关系、提示法律风险入手,将协调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避免行政程序空转,力争将争议化解在源头,实现便捷化、低成本、实质化解决纠纷。另外,本案中抚松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行政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件进行指导,是强化法治思维、促进依法行政、助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范例,也是推动相关领域突出问题由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延伸的积极探索。
“放水养鱼”促执行和解 防疫保供赖于四年持续帮扶 ——辽源市广而洁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
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东北三省唯一一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在2003年非典时期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2016年因企业发展扩建,外借资金6000余万元,债权人75人。为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群体性信访事件,也为企业生存留出生机,辽源中院多次实地调研、主动介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企业,对新旧厂区、新扩建场地及每条生产线、库存储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和查看,征求各方意见。2018年8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银行、涉案申请执行人等100余人召开“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盘活企业经济发展调解会”,最终各方及代表一致同意中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对被执行人撤销限高、屏蔽失信,解除账户、生产用车、机器设备的查封,企业利用两到三年时间恢复生产,偿还债权人借款。2020年,新冠疫情突然来袭。大年初一早7时,国家工信部下达命令,当天将疫情防控所需物资支援武汉一线。辽源中院第一时间与债权人沟通并征得同意,及时收回前期被债权人强行运走的防护服、口罩等储备物资,并将其中26.1万只N95口罩紧急发往武汉,5000套防护服用作储备,对此国家发改委予以通报表扬。2020年大年初四,省委书记批示给该企业注入一千万元专项资金到位后,债权人要求法院执行。为保障企业周转资金和生产不受影响,辽源法院再次进驻企业促成双方执行和解,分批分期予以偿还,累计协调、帮助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100余万元。截止2021年12月,辽源两级法院累计执结涉该公司案件77件,执行到位金额2396.25万元。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日产N95口罩20万只、平板型口罩20万只,青少年口罩20万,防护服200套,消毒液50吨,持续为疫情防控提供物资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变通工作做法,持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涉企业承担着疫情物资储备、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具有一定特殊性。涉案企业能够“起死回生”,成为服务抗疫一线的重要基地,一是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协等支持,通过联合调研,推动形成解纷合力,有力促进了和解成功;二是采取“放水养鱼”方式,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兑现,也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双赢效果;三是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和营商理念,前期的持续帮助,为后续打下良好基础,确保企业在2020年疫情爆发时有能力提供疫情防控物资。
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灵活执法 推动府院联动实质化解纠纷 ——东丰县林业局与四家民营企业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8日,东丰县林业局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四件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事项为强制四家民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经东丰县林业局查实,四家民营企业为进一步扩大产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总和达15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造成林地资源破坏,东丰县林业局依法分别对四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四家民营企业未按期履行,东丰县林业局遂向东丰县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东丰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四件案件被执行人均为东丰县重点企业,四家民营企业对于县域经济发展、辖区群众就业均作出了一定贡献。东丰县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严格执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并按照府院联动会议精神要求,第一时间将四件案件纳入诉前化解程序。办案法官积极与四家民营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到四家民营企业及林地现场进行调查,深入了解案情以及公司难处,尽量避免强制执行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经过办案法官多次协调,其中一家民营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林地原状,另外三家民营企业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最终东丰县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回访,案涉民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林地原状并植树,成活率达到90%以上。
【典型意义】
四件案件系民营企业在扩建过程中毁坏林地引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东丰县法院收案后,根据法律规定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认为,案涉民营企业在未依法审批手续情况下毁坏林地,确系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但如果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势必影响到四家民营企业运营,对四家民营企业的品牌形象及县域营商环境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简单机械办案不仅不利于案结事了,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进一步恶化四家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在综合评估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影响后,东丰县法院转变工作思路,将办案重点放在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上,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东丰县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最终东丰县林业局撤回申请,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应用“生道执行”平台 客观评估企业履行能力 ——尉迟某与长春某旅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尉迟某与被告长春某旅游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长春某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进入执行程序。依据判决,被告长春某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尉迟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申请执行人尉迟某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春某旅游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并查封部分待售房产。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受疫情影响很多工期延后,大量资金压在工程项目里无法及时回转,立即履行存在困难。在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扣划后,并未立即启动对查封房产的处置程序,而是积极组织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尉迟某则对被执行人的企业诚信和履行能力非常质疑。本着实质化解、利益兼顾、生道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查封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的程序和时限、标的流拍风险及流拍后以物抵债的相应后果。另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生道执行”平台应用功能。经执行法官释明讲解,申请执行人尉迟某最终打消了顾虑,同意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进行评估,表示将依据评估结果考虑是否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经双方同意,执行法官将此案输入“生道执行”平台,通过平台生成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评分报告》,在客观依据佐证下,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履约能力表示相信和认可,双方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同步上传到“生道执行”平台,由平台委托的第三方律师对被执行人后续履行行为实施监管。最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暂缓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申请,被执行人分三期履行了全部义务,履行凭证上传平台并核验通过。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以执行双方握手言和以及被执行人的诚信履行,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吉林高院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建设,推出一款执行应用系统--“生道执行”平台,长春地区法院试点先行、率先推广使用。该平台借助大数据信息处理技术与银行信用评估模型为基础,对被执行企业成长性、资本背景、知识产权、企业规模、经营质量和盈利能力等多维度指标进行评估,能够实现对被执行企业有履行能力的客观评价,把因市场环境、资金断链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但具备可持续再生产能力的企业筛选出来,避免法官执行和解的盲目性,不但有利于减少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也能够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长春中院正是依托“生道执行”平台出具的客观评估报告,取得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履约能力的信任,双方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法推动实质合并重整 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升级 ——森工集团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首批57户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全国四大森工集团、全国制造业500强及吉林省十大企业之一。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吉林省两家财务公司中唯一一家省属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全国唯一一家森工集团类企业财务公司。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改革重组方案的前提下,长春中院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11月24日裁定受理对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同年12月8日,裁定对案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12月28日,以网络会议形式主持召开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12月31日,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合并重整程序,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典型意义】
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是企业依法获得救治和有序退出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着力点。本案是是长春中院审结的第一起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亦为迄今为止审结的财产体量最大的一起破产案件。为尽快推动企业早日盘活资产、重获新生,实现转型升级,长春中院全面开通绿色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高效审结了此案。案件从受理到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合并重整程序仅用时七个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案在审理实质合并重整案件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