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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手机店员工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牟利,判了
  发布时间:2023-02-28 09:36: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审结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长铁中院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来,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的三名被告在通讯手机店工作期间,通过给顾客开卡和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将顾客手机号非法提供给多个微信群,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顾客手机接收验证码,再将验证码发到微信群,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

长铁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三名被告借工作之便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牟利,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长铁中院当庭宣判,判决三名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彰显了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来源: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