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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士诉讼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3-03-15 08:53: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主起诉房屋中介中心和承租人,以房屋中介中心未经房主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出租房屋为理由,请求确认房屋中介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承租人向房主返还涉案房屋的民事纠纷案件。

该案开庭当日,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申请法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承办法官在庭后经与该承租人电话联系,得知其为肢体残疾人士,且年纪较大不便出行,因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承办法官前往当事人的住处,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关于该案的陈述并详细记录了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当事人对法官为保障其诉讼权利而专程到来非常惊讶,激动的表示,“真没想到法院如此贴心,上门服务,没把我这个残疾人落下,真的太谢谢你们了!”

关心关爱弱势群体,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龙井市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坚持为弱势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传递司法温度,为弱势群众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