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颇具戏剧性的是,两起案件均因吵架而起。
案例一
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去酒吧喝酒,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准备离开,在沿酒吧路行驶中,见朋友在酒吧门口与他人发生争执,遂将车停在路边拉架。结果民警赶到,路边围观群众当场举报杨某酒后驾车行为,经血液检测,杨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行人吴某发生口角,吴某发现其酒后驾驶,遂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有酒后驾车行为。经血液检测,王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两起案件虽然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但是被告人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两起案件都是被群众举报得以案发,说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对酒驾行为“零容忍”,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借酒添乱、以身试法,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