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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家务劳动也是劳动
  发布时间:2023-04-23 10:32: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延吉市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知识对当事人进行说理,最终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效保护了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妇女权益。

2023年4月,原告小帅(男方)起诉要求与被告小美(女方)离婚,双方结婚十年,感情基础较好,小美得知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收案后,向小帅详细地询问离婚的原因,得知结婚多年来小美没有工作收入,家庭支出始终由小帅负担,所以小帅产生了离婚的想法。法官委婉地向小美转达了小帅的意见,小美见小帅态度如此坚决,也表示如果双方能够对离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就同意离婚。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内容开始调解。双方名下共有两个房子、一辆车。

小帅表示,由于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男方出资,且婚内家庭财产大多是自己赚的,所以要求面积大、地段好的房子及车辆归自己所有,小户型的房子归小美所有。


小美表示,房子和车子这样分配可以,但结婚多年自己虽没有外出工作,但为家庭付出很多,家务劳动几乎都是自己承担,要求小帅支付家务补偿金。‍

小帅提出,小美付出的已经给过工资了,不同意额外支付补偿金。


双方因是否应该支付家务补偿金僵持不下。

经法官了解,小帅是“养车”的个体运输户,经济状况尚可,便要求小美做全职家庭主妇。时间久了,在家闲着无聊的小美也想外出工作,小帅就“雇佣”小美做他运输过程中的押运员,并给小美开工资。可是小帅随着自己心意想给小美开多少工资就开多少工资,丈夫兼任老板的滋味不好受。为了家庭和睦,小美虽没有与小帅产生明显冲突,但久而久之小美对这份押运员的工作感到不满。之后小美考取了导游证,想做导游自食其力。但小帅对小美做导游一事并不赞同,要求小美继续在家做家庭主妇。

这大概就是这对夫妻间诸多矛盾的根源。

法官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法官表示,小美在给小帅做押运员期间,小帅支付的工资是小美劳动所得。结婚十年,小美大部分时间都在经营和照顾家庭,承担了处理家庭事务的责任;小帅主要负责在外挣钱,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双方都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不能因为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而忽略其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同时,小美因承担家务较多,放弃了自己在职场可能获得的成长机会,小帅应该体谅小美的不易。

法官向双方讲解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听完法官的劝告和讲解后,小帅的态度逐渐缓和。小帅说:“小美这些年也很不容易,她心地善良,性格爽朗,和我分开了,她也挺难的,是该给补偿”。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小帅给付小美经济补偿金5万元,双方分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结束了这段十年的婚姻。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每一位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物质支持和精神滋养,才有精力融入到社会里、投入到工作中。夫妻中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花更多的时间进行无偿家务劳动,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对方的经济状况提出具体的补偿金额及补偿办法,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在《民法典》基础上对家务补偿原则作了补充,让“家务劳动补偿”以事实说话,只要确实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