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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却受伤,“好人”的权利谁保护?
  发布时间:2023-05-25 09:37:44 打印 字号: | |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助人为乐传递正能量,一直是被遵循的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因做好事而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如何保护“好人”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伊通县人民法院靠山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因为义务帮工导致受伤,让我们来回顾整个案情,看法官如何处理。


此前,被告刘某装修自家的门市房时,请亲属魏某帮忙粉刷墙体。粉刷工作一直很顺利,到在粉刷到棚顶时,魏某需要踩梯子进行粉刷,期间刘某有事出去一会,没有帮忙扶着梯子,导致原告魏某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受伤。

刘某虽然将魏某就近送医进行救治,可魏某的伤势很严重,为了治病辗转于伊通和长春,并进行了两次手术,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魏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但刘某以金额过多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支付3万元手术费用,魏某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法院。

刘某向法官表示:“我就想给他看病钱,别管是不是帮忙,在我家摔倒了,我只能给看病钱3万,再多的钱我也拿不起”。魏某则表示:“如果不是因为被告,我不会手术两次遭两次罪,现在走路都一瘸一拐,我坚持要我的赔偿,一分钱都不能少”。

法官了解整个案情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亲属关系,积极支持双方调解,在法官的释法明理,积极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各项补偿款9万元。原、被告也握手言和,缓和了紧张的关系。

义务帮工是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美好道德风尚。伊通县人民法院在此提示大家,在日后的热心帮忙中,也要注意人身安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好人”也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