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胡某于2019年4月10日入住长春市绿园区某颐养院(简称养老院)。刘某系养老院护工。2019年11月21日20时30分许,因胡某喊叫,刘某在养老院305病房,将一条枕巾塞入胡某口中,又用一布条缠绕胡某嘴部并将布条系在其脑后,致胡某窒息死亡。后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胡某的家属起诉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导致胡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虽系刘某,养老院不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但养老院应在日常的管理中积极履行防止侵害义务,及时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或制止,及时消除管理服务人员的人为危险,亦应保证所用人员适格及对管理服务人员履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本案及刑事案件所涉证据来看,刘某在实施本次杀人行为之前的其他时间,为制止胡某喊叫,曾有过将毛巾塞入胡某口中的行为。养老院虽设有监控室,亦未实现有效监督和防范。因此,根据以上论述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刘某生前身体状态、损害后果等进行分析评判,二审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50%责任。
典型意义
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众多的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只有动用全社会的资源才能解决。因此,养老社会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应当鼓励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市场,使得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然而,养老社会化在我国刚刚起步,过于苛求社会化养老机构的责任,势必会引发经营主体对养老服务市场前景的担忧,不利于我国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具体到本案,养老院收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3000元的服务费,在当今物价水平下,其盈利应当是微薄的,不足以应对加强安全保卫物质装备甚或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即使用于防范普通的安全问题都显得难以为继,不能对收费较低的养老机构苛以过高要求。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养老院不对护工的故意犯罪行为承担雇主责任,但应承担与选任、管理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否则不利于养老服务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