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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专栏丨老人渴望归家跳窗出走意外冻亡 养老机构守约尽责无过错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3-11-14 09:11:28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

王甲、王乙系王某春与王某英的婚生子女。2022年7月王某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2022年7月28日,王甲将王某春送至吉林市某宇养老康复中心(简称养老中心)。双方约定:养老中心属医养结合机构,不允许在院老人外出,但无权限制身体灵便、能够自由活动的老人外出。有行为能力的老人外出需向护理人员请假,填写外出请假单、劝阻外出告知单。私自外出或请假未按时回归、回归但未登记销假的,或在养老中心以外地点发生意外或死亡的,养老中心不承担责任,伤亡后果由王某春、王甲承担;王某春如要回家,需经养老中心同意并联系王甲,由王甲接走方可离开,私自回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王某春、王甲承担;养老中心对王某春可能出现的走失等意外情况无法控制,王甲同意养老中心就此免责。

2022年8月至11月,王某春先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呼衰、心衰,王某春和家属放弃治疗及抢救。王某春返回养老中心后,曾发生擅自外出的事件,王乙对此知情。2022年11月11日晚19时许,王某春再次因思家心切,在养老中心从其居住房间进入对面房间,避开工作人员视线,跳窗后离开养老中心。20时许,养老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春不在并寻找未果后,通知王乙,双方分别外出寻找至12日早晨未果,养老中心报警。11月12日下午13时许,王乙告知养老中心,王某春已找到,下午15时许,其再次告知养老中心看错人了,未找到王某春。11月14日,王某春在距离养老中心一公里处被发现死亡,死因系冻死。后王某春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偿各项损失,一、二审法院均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机构养老是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居家养老的必要补充。养老机构抚之以生活的照护,家属子女慰之以家庭的温暖,双方协作,方能构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适老社会环境,方能让老人“心安即是归处”。基于履行养老服务合同发生的侵权纠纷,可综合考察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注意义务的具体程度,判断养老服务机构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的照护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精神关怀义务,亦不能有碍敬老、爱老的传统家庭美德之弘扬。

本案中老人在本该和家人好好告别的弥留之际,却遭遇子女漠视。在对家人关爱和幸福团圆的极度渴望下,老人不惜铤而走险,故意规避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翻窗外出,想踏上回家的路,本就即将凋零的生命,最终遗憾定格在北风呼啸的冬夜。

在这一令人痛心的事件中,观之各方:老人能自理、有独立思想,因极度渴望回家,违反管理规定、刻意避开工作人员,“为爱出逃”;养老机构除劝阻外,无权限制可自理老人的行动自由,无法事先防范,事后及时采取了全力寻找、通知家属、报警等合理补救措施,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和注意义务,并无违约或者过错;子女在老人病危治疗时放弃抢救和治疗,在老人已经出现过擅自离开以及表露出强烈团圆愿望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老人进行有效关怀和安抚,在老人走失后还出现误认的乌龙事件,对老人的健康、生命状况持有消极、放任的态度,对老人回归家庭的渴望采取漠视的态度。在子女精神赡养缺位、一手甩锅给养老机构的情况下,再去苛责已经尽责、并无过错的养老机构,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不仅有违公平正义,也不利于警醒更多子女精神关怀和赡养扶助老人,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寒了已提供周到尽责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的心,终将阻碍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