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消极履行还款义务怎么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出新招,利用“预失信”工作机制震慑了被执行人,成功执行回款,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
于某与长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土地承包等业务发生经济往来,后物业公司向于某出具《前期尾欠款说明》,约定物业公司尚欠2096798元于2020年11月末付清。但物业公司还款10万元后余款不再支付,故于某诉至法院。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99679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号,并积极约谈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和解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三期还款,前两期每期还款60万元,余款及利息于第三期一次性还清。
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前两期还款义务,第三期本金及利息合计92万余元却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恢复执行,并提出被执行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然该公司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但办案人考虑被执行人已经如约履行了前两期的还款义务,同时企业负责辖区内近万人的物业服务工作,如果直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会严重影响企业信用和经营状况,更会影响员工的正常收入。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探索施行宽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执行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宽限期给被执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的法律规定,制作并向被执行人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了《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希望以此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告知书后,其负责人主动说明情况,表示该公司不是主观上不想还最后一笔欠款,而是目前公司资金链儿紧张,公司也正在积极和银行沟通贷款事宜,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贷款申请将无法通过,因此希望法院暂不要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公司正在加大今年的物业费收取力度,能够在月底将剩下款项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经过和申请执行人反复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30日,被执行人将剩余款项92万余元转至法院账户,法官第一时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近年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预失信”工作机制,通过告知书警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后果,并给予其一定宽限期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