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0日,张某某与李某一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李某二(男,2003年6月28日生),至今已年满18周岁。张某某、李某一于2018年10月一直分居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另查明:1.关于房产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2.关于银行存款,中国银行有一张开户记录余额为81.97元,中国农业银行有三张开户记录,其中一张余额为15.55元。3.关于车辆问题,庭审中,张某某、李某一称共同财产中有一辆别克汽车,已经于2020年卖出。
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根据初诊时间为2020年6月5日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显示:“现病史:患者1天前被他人用拳头伤及左侧头面部,休息后好转,无头痛、恶心,未治疗。”以及初诊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的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显示:“现病史:1小时前被人打伤头部及全身多处,伴头晕、头痛,出血,全身多处疼痛,无恶心,呕吐,无视物模糊、无心慌、心悸等不适。”李某一在一审庭审中对该两份门诊病历并未提出异议,结合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浮山路派出所的报案证明显示:“2020年7月24日21时30分许、7月30日20时20分许,张某某分别电话报警称:在青岛市李沧区东李村1164号平房内被丈夫打伤。”综上证据,法院认定李某一存在家暴行为。另,一、二审庭审中,李某一均同意离婚。故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稳定的细胞,但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却频频出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和突发性,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可能性的证明,难度相对较高,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中,证据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了报警记录、病例、处罚决定书等,当事人陈述、短信、微信记录、录音、视频、村居委会和妇联等单位机构的救助记录等均可以纳入证据范围,本案通过当事人提交的病例以及报警记录可以认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准予双方离婚。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采纳与认定具有特殊性。受暴方是否具有过错,殴打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均不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方式对另一方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本案中李某一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符合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构成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推荐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