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通事故而愁容满面的“的哥”李某在收到赔偿款后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今年9月,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大安市某街道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受损。经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费用已由承保徐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运营,李某与徐某协商停运损失,徐某拒绝赔偿,李某遂将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7天7晚(李某夫妇二人白天、夜间交替开车)车辆停运损失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市郊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李某要求赔付金额明确,基于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调解员找准矛盾争议焦点积极展开调解,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等层面向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释法悉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徐某一次性当场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700元,双方的纠纷得到高效化解。
诉前调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缓和诉讼的对抗性,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近年来,大安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通过充分发挥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立足节约司法资源实际,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