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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一:婚后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形成稳定生活状态,可不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4-05-27 08:56: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夏某、任某于202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23年1月生育一子。任某婚前给付夏某彩礼款10万元。夏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任某要求分割10万元彩礼款。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均主张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夏某与任某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近二年并育有一子,综合考虑任某的婚前财产、经济收入、双方结婚旅行的花费、彩礼款数额等情况,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婚前给付导致任某生活困难,故任某关于分割彩礼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定亲彩礼、聘礼等。在现代,彩礼是依据当地风俗,一般由婚姻关系中男方向女方给付的钱物。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应考量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等,不能一刀切均予以返还或不返还。婚后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形成持续稳定生活状态,给付彩礼方并未举证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给付数额相对当地彩礼数额并非过高,不予返还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