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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执行丨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
  发布时间:2024-09-18 08:45:22 打印 字号: | |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有一系列“严惩”措施,对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同样有正向激励举措。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孙某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

经开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并经法院依法裁判,裁判文书生效后,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详细阅卷,发现该案在文书生效后存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于是法官主动联系被执行人询问具体情况并向其释法明理,向其释明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自动履行的正向激励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询问:“法官,我现在愿意积极配合,想要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样还会对我个人有什么不良影响吗?”

“执行过程中,法院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尽量消除对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因现在还未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你自动履行后可以向你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法官向其说明。

经过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一周内便将剩余款项全部结清,该案履行完毕。经开法院执行局鉴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为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下一步,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执行案件的办理,在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释法明理+正向激励”模式,引导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思想转变,展现司法温度和司法情怀!‍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