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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审判职能 发挥社会功能 加快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
  发布时间:2024-09-25 08:52:56 打印 字号: | |

9月24日,全省高、中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负责同志座谈会在省高院召开。

经党中央批准,最高院自去年11月开始,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创建活动开展近一年以来,全省落实情况如何?还有哪些不足?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走深走实,省高院组织召开全省高、中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负责同志座谈会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推进会议。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东巍出席会议并讲话,全省各中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省高院民一庭有关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开展近一年以来全省各地落实情况,围绕创建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意见建议座谈交流,共商下一步工作举措。

会议指出,进一步明确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引领示范作用,意义重大。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源头预防、坚持就地化解、坚持实质解纷、坚持立足法治、坚持基层导向,推动更多数量、更高质量的人民法庭入选全国“枫桥式人民法庭”。

会议强调,进一步探索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现实路径。把“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真正落实好,就是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工作中要把握好三方面,一是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主要任务是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得是不是足够好,主要就体现在能否把辖区的矛盾纠纷解决好。二是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角色定位是参与者推动者。人民法庭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各类调处责任主体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参与者,是将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的推动者。三是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评价结果是诉讼增量的减少。要通过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柔性解决,实现收案数量慢增长、负增长。

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评估推荐各阶段的保障。在全省建立由三级法院共同评价、分层递进式的“枫桥式人民法庭”评价机制。要在人财物方面督导支持基层法院根据政策和需要向法庭倾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提供有力保障。要提高总结宣传能力,充分利用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专栏、人民法庭建设专刊和各类媒体平台,充分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示范引领作用。



 
来源:省法院装备处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