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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与黑龙江高院联合发布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2 09:59:01 打印 字号: | |

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举措。2021年10月12日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作为我国境内目前唯一的野生东北虎和东北豹繁殖种群的栖息地,拥有完整、原真的亚洲温带真阔混交林生态系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之一。设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对促进东北虎、东北豹野生种群数量稳定增长,保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连通性具有重要意义。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三年来,国家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旗舰物种数量持续增长,东北虎、东北豹数量增长到70只、80只左右,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稳步提升。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与协作,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2年10月11日吉林高院出台《关于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联合建立吉林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实务研究基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基地,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2023年11月24日黑龙江高院牵头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共同签署了《东北虎豹国家公园(黑龙江片区)生态环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2024年10月18日吉林高院和黑龙江高院共同召开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座谈会,就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吉黑两地法院系统及相关与会单位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有效形成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合力。

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三周年之际,为加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法治宣传,展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成果,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吉林高院与黑龙江高院联合发布6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于某礼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中旬,被告人于某礼在绥阳林业局某经营所内,拔出一株红豆杉树苗回家栽种,后因未成活而丢弃。经鉴定,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木价值和森林生态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15元。绥阳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就上述行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礼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树苗一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投案情况、缴纳森林生态恢复费和林木价值费的情形、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于某礼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将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社会化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维护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典型案例。案涉红豆杉学名为东北红豆杉,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和“活化石”,具有净化有害气体的独特生态功能和较高的药用、经济价值。作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植物种群中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野生红豆杉种群生长状况是检验当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晴雨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惩罚、调处、修复、预防一体推进,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效衔接,依法对故意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进行惩治,将被告人是否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主要为林木补植复绿金)纳入酌定量刑情节,对于积极缴纳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修复者”,有效促进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得到恢复。判决生效后,绥阳人民法院为系统保护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植物种群,经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商后,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绥阳管理局会签《保护野生动植物协作管护协议》,并通过法官工作室联合林场经营所开展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活动,使当地群众认识到保护东北红豆杉以及其他珍贵物种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引导群众摒弃“靠山吃山”陋习,共同践行生态文明观,合力共护辖区生态环境。目前,东北红豆杉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效果良好,辖区内至今未再发生此类案件,达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2.张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末,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绥阳林业局某经营所施业区内,使用自有油锯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松树。经鉴定,张某非法采伐红松树3株,林木价值及森林生态恢复费用共计1805元。案发后,被非法采伐的林木已返还林场。绥阳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松树,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林木价值及森林生态恢复费用,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油锯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非法采伐野生红松树的刑事案件。东北大地是中国唯一生长有大片红松的地方,红松属于我国北方原始森林系统中的顶级群落,是支撑性的树种,属于国家濒危保护物种以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天然红松林经过几亿年的更替演化形成,被称为“第三纪森林”,红松籽更是许多森林动物的主要食物,是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本案中,被告非法采伐野生红松树,不仅破坏了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物链,也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原则,对故意采伐野生红松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保护珍贵树木资源的具体举措,对保护东北虎豹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宣判后,绥阳人民法院立足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资源管护实际,向绥阳林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区域内再未发生破坏红松树的违法行为,破坏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也大幅度减少。

案例3.郎某等3人非法狩猎,张某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郎某与殷某波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以布设地笼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蟾蜍809只。其中,郎某负责猎捕,殷某波负责贩卖,二人共获利人民币2850元。与此同时,被告人董某全也以牟利为目的,以布设地笼的方式猎捕野生蟾蜍4415只,后贩卖获利人民币18020元。被告人郎某、殷某波、董某全猎捕的野生蟾蜍均被知情的被告人张某福收购,共计野生蟾蜍5115只(从殷某波处收购700只、董某全处收购4415只)。经鉴定,涉案野生蟾蜍均被列为《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809只中华蟾蜍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80900元,4415只花背蟾蜍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41500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殷某波、董某全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福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蟾蜍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郎某、殷某波、董某全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刑期。判处被告人张某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内非法猎捕野生蟾蜍的刑事案件。野生蟾蜍被誉为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是一种具有较高药用价值的野生动物。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内非法猎捕野生蟾蜍,严重破坏了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自然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本案坚持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的原则,对非法狩猎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均予以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惩治危害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环境安全犯罪,以最严密法治守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的决心。

案例4.李某成等3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成、周某艳、郭某、杨某(已死亡)合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某矿坑内,使用撬棍、铁锹、耙子、铁簸箕等工具盗采金矿矿石,运回周某艳租赁的仓库内藏匿。2022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成和周某艳驾驶租来的小货车,将非法开采的0.3535吨矿石,运至辽宁省某矿业有限公司销售,非法获利121075.65元。被告人郭某、杨某各分得30000元;李某成、周某艳二人分得61075.65元(已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成、周某艳、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获利121075.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决李某成、周某艳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郭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犯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矿产资源的刑事案件。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探明的金属及非金属矿多达90余种。其中,煤炭、油页岩、石灰石、黄金、花岗岩、大理石、玄武岩、铁、钨、钼等储量丰富。本案被告人李某成等3人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严重危害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犯罪,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对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守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5. 王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君以食用为目的,将自制的六个猎套布设在珲春某林场内,先后猎捕了一只野生狍子和一只野生梅花鹿,并用尖刀将上述猎获物在现场肢解,装入编织袋内带回家中。部分野生狍子肉被王某君与家人食用,剩余狍子肉、野生梅花鹿肉、鹿头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君非法猎捕的野生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的野生狍子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野生动物。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野生梅花鹿及野生狍子的价格合计人民币3.3万元。检察机关在提出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君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3万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野生梅花鹿及野生狍子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故对被告人王某君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某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侵害,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王某君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人王某君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3万元。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被告人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优质的森林资源和完整的生物链为野生动植物供了良好的生态家园,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也影响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物链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物对于建立健康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经济价值和现实价值。被告人王某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侵害,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用司法实践铸牢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的底线,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同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不捕杀野生动物,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培育尊重生命、热爱自然的道德观,对促进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6. 东宁市水务局诉蒋某波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东宁市水务局接到举报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内某河道有违法采砂行为。东宁市水务局经调查取证,对蒋某波作出东水罚〔2022〕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作出2次催告。蒋某波未履行义务,东宁市水务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东宁市水务局自由裁量权过重损害了蒋某波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东宁市水务局不服,提起复议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东宁市水务局作出的东水罚〔2022〕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东宁市水务局向蒋某波送达《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东宁市水务局作出的东水罚〔2022〕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系统思维,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典型案例。山水林田湖草沙都是生态系统生物链的重要构成要素,维护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辖区内的河道安全,对于增强生态系统的自我循环能力、维护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景观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长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还会严重影响防洪堤坝安全和辖区生态系统的持续性、稳定性。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采砂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联合震慑非法采砂行为,有力守护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水域生态安全。



 
来源:省法院环资庭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