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近日,蛟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玉米种子款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从原告种子商店赊购了价值2000元的玉米种子。种植后,李某发现玉米的出苗率显著低于预期,因此拒绝支付种子款项,种子商店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在了解案件情况并不复杂后,办案团队秉持快速解纷的理念,迅速介入,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支付全额种子款2000元,认为出苗率低是由于被告种植方法不当、遭遇自然灾害等多重因素所致。而被告则坚称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不仅拒绝支付种子款项,还要求原告进行赔偿,双方各不相让。
面对这一僵局,办案团队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向被告解释了申请种子质量鉴定的流程和所需费用,为双方算了“成本账”。同时,办案团队也向原告指出了其作为出售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和细致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当庭支付1800元种子款,而原告也承诺在今年被告再次购买种子时给予一定的优惠。至此,这场因玉米种子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蛟河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关注与审理,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官提醒
蛟河法院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和农资经营者,在种子购销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规范合同,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共同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农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