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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民生丨法律有尺度 调解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4-12-30 10:3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此前,仲某在牟某处购买种子和农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牟某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仲某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仅给付了部分货款,牟某在多次要求其给付剩余货款无果后,便依据合同约定将仲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着手研判案情。经初步调查了解,原被告存在长期的合作基础,且被告还款意向明确,只是因资金周转紧张,再加上后面几年收成不好,才没办法及时还款。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关系较为缓和,调解的可能性较大,便秉持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理念,开启了耐心的调解历程。

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对双方释法明理,向仲某悉心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不履行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约定了还款期限,仲某承诺一定积极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来源:永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