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坐“黑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乘客尹某通过微信群联系到李某,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从汪清到延吉,价格约定为20元。驾驶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的指示标志发生碰撞后翻车,致使乘客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尹某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尹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尹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李某驾驶无运营资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尹某受到损害,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结合各方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行为过错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此次事故,李某驾驶无运营资质车辆私拉乘客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尹某的损失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尹某未通过正规途径购票,选择乘坐不具备营运资质车辆,其对自身的旅途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官对此次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并与当事人耐心沟通后,双方认识到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当庭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出行乘车要选择正规途径,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乘坐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把自己置于险境之中,一旦发生事故,还将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