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作新闻发布,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张怀胜、协调指导处处长杨迪回答了记者提问。
2024年,全省法院执行条线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如为我执”理念,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不断迈进。全省全年执行案件总数为121900件,其中新收120216件,执结119668件,执行到位金额238.75亿元,执结率达98.17%,连续2年全国排名第1位,8项执行质效指标中有7项优于最高法院设定区间,整体指标连续7个月100%达标。
突出高位统筹。2024年3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提出,各级法院“一把手”要亲自主抓执行工作。全省法院充分利用“一把手”亲自主管执行工作的契机,全面开展“执破融合”,有力推进涉府执行,推广立案全域统办机制,规范执行案款收发流程,建立终本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实现更高站位谋划、更高标准定位、更硬措施推进、更好效果检验的高位统筹格局,以夯实“一把手”责任“小切口”,构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大生态”。
服务地方大局。始终深刻理解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关系,在国之大者、省之大计中找准振兴所需、司法所能。全方位助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任务推进,彰显司法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托府院联动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与地方政府共同盘活烂尾楼盘,平衡保障房屋买受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常态化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确保判决生效后涉黑恶财产依法执行到位。切实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信用信息修复与督促履行义务相结合,坚持“放水养鱼”,切实依法平等保护企业法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改革。坚持守正创新原则开展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整个执行工作流程的重塑和再造,努力为全国法院执行改革提供吉林智慧。构建分别行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三位一体”执行职能管理体系,主动将执源治理融入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落实以领导体制为核心的执行队伍管理改革,强化全省“一盘棋”系统观念。探索创建执行员队伍,围绕提升执法办案能力,不断强化执行干警综合素质。聚焦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健全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打通执行线索反馈渠道。积极探索执行事务集约化办理模式,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回应民生期待。坚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积极关注网约车、外卖员、快递员等新业态劳动者司法诉求,开展涉民生小标的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全年执结涉民生案件8246件,执行到位金额6.98亿元,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到位金额7000余万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区位优势、群众工作优势,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更好开展执源治理。全省有75%的人民法庭已开展直接执行工作,办理执行及保全案件15775件,涉及金额18.16亿元。
强化监督整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通过深入开展交叉执行、督促问责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队伍素质、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发挥“鲶鱼效应”作用,通过运用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交叉执行到位金额18.29亿元。加强对案件的审查管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主动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重大案件公开听证,拍卖全程公开,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切实强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切实解决以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为主要表现的“执行难”问题,严肃开展自查自纠,细化治本举措,推进问题整改,反映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信访事项办结率达100%,运用四种形态完成问责19人。
答记者问
中国吉林网记者问:通过刚才发布的内容,我们了解到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当前的重点工作内容。那么请问当事人有权利申请交叉执行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供哪些材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以上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当事人申请的权利来源。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长期无正当理由未执结,包括在执行立案、采取查扣等执行措施、处置可供执行财产等方面明显存在消极、拖延行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提出交叉执行申请,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处理并反馈。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有必要向上级法院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立案通知、财产线索等材料,以便于上级法院充分进行审查处理。
央广网记者问: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个别法院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我省都采取哪些整治措施?
答:人民群众反映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在实践当中的确部分存在,这属于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必须严肃予以整治。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有效治理“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全省法院以“如为我执”的理念,针对部分执行法官干警存在的司法为民理念树立不牢、责任心不强、对待矛盾消极躲避、麻木拖延,致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严肃开展自查自纠,细化治本举措,推进问题整改。加大对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执行法院在六个月内对相关财产未依法进行处理的,及时督促执行法院限期处理完毕。执行法院未按期执结的,要利用外部交叉执行等方式解决当事人诉求,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于问题突出、屡禁不止的法院,要追究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并在全省法院进行通报。
一点资讯记者问:人民法院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工作,可否请从涉企业执行工作的角度,介绍一下我省优化经营主体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的工作理念和做法?
答:切实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优化经营主体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是全省法院执行干警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为提振市场信心提供司法保障的突出体现。目前,一方面被执行主体的失信现象仍然多发,依法惩戒的必要性仍然存在。但另一方面,司法服务经营主体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僵化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滥用失信惩戒措施,“老赖”标签乱贴、“限高”措施滥用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优化经营主体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遵循法治化原则,坚持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重、信用信息修复与督促履行义务相结合的理念,着力提升司法政策匹配度可及性、司法服务精准度实效性,进一步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靶向性、精准度,增强失信惩戒的科学性,坚持依法依规、准确界定、科学精准的思路,谨防惩戒“扩大化”“随意化”导致的违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设计初衷的现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修复被执行人信用。坚持“放水养鱼”,进一步规范查扣冻措施,对生产性资料优先“活封”,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坚决防止对不动产一封了之、对动产一扣了之以及对“老赖”帽子一戴了之等情况,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切实依法平等保护企业法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中国新闻社记者问: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人民法院更加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可否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始于1997年刑法,规定构成该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仅为自然人。近年来,从国家层面到我省司法实践,始终都在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名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犯,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明确单位可构成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既有承继,也有创新。一是增加了构成“情节严重”法定情形的行为种类,扩大了打击范围,更利于指导审判实践。二是首次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提高了司法威慑的力度与全面性。三是提升了拒执犯罪案件办理依据的系统性,使得司法解释更为全面、系统,操作性更强。该司法解释对保障执行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全省法院利用新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利契机,不断提高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指导全省执行干警以刑事办案标准强化证据收集和固定,与刑事审判部门建立内部会商机制,并推动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外部联动机制,统一认识,有效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