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长春某煤业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集中执行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府院联动实现多方共赢
【简要案情】
长春某煤业公司成立于1985年,有员工1700余人, 2020年1月停产,产生大量民事纠纷,金融借贷及劳动争议纠纷批量进入执行程序。至2024年1月,长春两级法院累计受理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执行案件241件,涉及九台等六家基层法院,标的额达6500万余元。面对企业生存及职工失业的现实困境,为推动该系列案件妥善解决,避免多个法院多种执行措施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影响,长春中院将20余件关联案件全部集中指定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九台法院执行。九台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平台积极寻求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先后组织召开府院联动会议、债权人会议以及多方代表参加的座谈会30余次,成功促成企业与债权人和解,并引入第三方投资实现企业重生。目前,第三方已投资2.5亿元,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职工就业稳定,相关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分批履行中。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处理涉企业执行案件,在坚持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注重平衡被执行企业生存发展需求与职工民生福祉。采取集中执行方式,将案件统一归口至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既有利于采取统一执行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利于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该系列案件通过资产重组、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平衡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不仅避免了“办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的负面效应,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高某等28人与长春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依托综治中心发挥职能,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
【简要案情】
长春某餐饮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歇业,拖欠高某等28名员工工资,经长春二道法院驻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审判团队及中心调解员协同调解,形成分期给付协议。一个月后,审判团队工作人员对调解书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得知该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付款,公司负责人手机关机“失联”,立即与二道法院驻中心执行人员合议督促履行方案。面对员工讨薪维持生计与企业生存的双重问题,执行办案团队决定在强制执行之前,努力查找该公司负责人并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争取把纠纷化解在执行程序之前,实现维护员工权益与支持企业发展的双赢结果。在驻综治中心各单位的协作下,执行办案团队找到王某,首先对王某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义务,并详细讲解强制执行对企业及经营者带来的不利影响。随后带领王某参观综治中心大厅,耐心告知企业经营遇到一些困难、产生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在服务营商环境大背景下,区综治中心与各渠道协作,帮助很多企业走出了困境。王某听后深受感动,表示会立即筹措资金。3天后,王某带着17万元来到综治中心,将欠付工资向员工们一一发放,并真诚向大家道歉。至此,本案纠纷在强制执行前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派驻执行团队实体化入驻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与多部门联动推进执源治理,主动将涉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直接体现。对有自动履行可能但尚未履行的,“以督促履”,向义务主体释明信用风险,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对存在和解可能的,“以和促执”,引入执行和解“快车道”,以双方最能认可的方式实现履行。通过开展执前化解工作,有效加强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正向沟通,既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履行,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例三:通化市某房地产公司执行转破产案——释放执破融合机制效能,以执行智慧保障民生
【简要案情】
通化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完成某小区项目建设大量借款,却在项目尚未完工时意外去世。各债权人担心无法收回借款,遂纷纷起诉至通化柳河法院,并先后申请强制执行。柳河法院执行局因该系列诉讼共受理100余件执行案件,并陆续查封在建房屋。因涉案小区配套设施尚未完工,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故不宜直接拍卖房屋,也无法交付房屋,这不但导致执行障碍,也损害大量案外购房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破解上述难题,柳河法院成立由执行法官和破产审判法官组成的专案组,全面统计公司负债情况,详细摸排公司剩余资产,发现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遂依法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柳河法院充分发挥我省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会同县政府、破产管理人等多方协调联动配合,以部分房屋预售作价的方式支付项目后续配套工程款及配套费用,又联合有关部门以无籍房的方式对小区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经过一年多的府院联动工作,小区后续配套工程得以顺利完工,房屋达到验收入住标准并且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使得案外购房群众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并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烂尾房屋可执行性差、分配矛盾突出,如何破解烂尾楼难题,保障房屋买受人或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始终是执行实践领域与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领域的共同疑难问题。柳河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选择执行转破产的思路为切入点,但又不局限于程序的启动,而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以执破融合的工作模式,精确分析、找准症结,与地方政府共同盘活烂尾楼盘,及时防止财产贬值,有效化解分配矛盾,一方面破除了执行障碍,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解决了购房群众的迫切难题,有力的保障了民生。
案例四:辽源市某公司执行转破产案——以执破融合促公正分配,实现关联终本案件集中出清
【简要案情】
辽源龙山法院在执行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时,发现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曾向附近村民借款数十笔,后因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及时还款履息,引发村民集中诉讼,其中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就有75件,而该公司除无法处置变现的厂房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执行案件均以终本方式结案。后该企业的厂房因整体规划需要拆迁,并获得拆迁款1700万元。龙山法院在得知此消息后第一时间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划,但在分配案款时,发现该企业涉及的债务总额巨大,远超执行回款数额,如按照查封顺序分配,不但绝大部分村民债权得不到清偿,大多数关联执行案件仍然只能维持终本结案方式。为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推动终本清仓工作取得实质进展,龙山法院经多次认真研判,最终决定将该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辽源中院对此高度重视,中院执行局与破产审判庭共同对全市涉及该企业的执行、诉讼案件逐一排查,最后该企业于2022年3月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审判团队充分利用执行阶段财产查控成果,依法高效进行分配。该案经破产程序后,除职工工资及税款外,普通债权均按25.40%分配,很好的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联的终本执行案件均依法变更结案方式,实现集中出清。
【典型意义】
关联案件与债权人众多的案件,执行阶段的分配利益冲突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往往导致终本案件大量出现,这既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质效,又影响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辽源市两级法院在办理此类疑难案件时,未按照查封顺序进行简单化处理,而是结合案件主体的具体情况,在依法审查被执行人企业状况是否满足破产条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执破融合机制的特色优势,对有限案款进行合理分配,有效避免信访隐患、保护群众利益、落实终本出清,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案例五:松原涉村民委员会系列执行案——提级执行释放效能,集中化解执行积案
【简要案情】
松原中院在推进辖区日常执行工作时了解到,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案件由于地方因素干扰较大,普遍存在执行困难,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松原中院运用提级执行方式,将辖区内20件涉村委会案件全部提级到中院执行。在这20件案件中,包括借款合同纠纷9件,劳务合同纠纷5件,承揽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都因种种原因导致案件在原法院执行没有实质进展。提级后,松原中院进行充分研判,明确分工,一案一策,限期化解。执行干警以“如为我执”的理念迅速进入攻坚状态。通过耐心积极沟通,加强释法明理,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同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改善执行工作外部环境。通过及时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仅用一周时间便将20件积案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101万余元,执行到位率100%。
【典型意义】
涉村委会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题,村委会作为特殊被执行主体,涉及地域性、政策性、社会性等多种复杂因素,长期导致个案执行困境得不到有效破解。通过上级法院主动担当作为,以提级执行的方式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成功消除地域性、社会性等因素影响,为案件执行打开新局面,有效化解执行难案积案,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吉林王某房屋腾退纠纷执行案——两级法院协同执行,适用执刑衔接突破骨头案件
【简要案情】
吉林中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了一处房屋,李某通过竞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王某认为自己是房屋权利人,其提出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均被驳回后,仍然继续非法占有房屋拒不腾退,并在案涉房屋开起了丧葬用品店。李某提起腾迁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王某对抗情绪激烈。因案涉房屋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吉林中院协同龙潭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研判,发现王某法律意识淡薄,普通的“失信”、“限高”已无法对其造成震慑,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将会导致处理时间较长,遂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随后李某向龙潭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龙潭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法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再次向其释法明理,说明承担刑事责任及自动迁出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考虑案涉房屋为王某及家人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协调寻找租住房屋。王某慑于法律威慑,同时感念法院的执行温情,终于表示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并于当日从案涉房屋内迁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及刑事谅解书,撤回自诉申请,双方当事人均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面对强制腾退房屋案件当中的硬骨头,吉林上下级法院联动作战、协同执行,为腾退房屋案件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在本案中,吉林中院牵头协调部署,龙潭法院积极协同参战,两级法院加强研判,共同寻求破解案件困境的方式,实现上下两级法院之间纵向联动和横向协同,依法主动适用执刑衔接,加大打击拒执行为力度,促使被执行人的态度从“要我搬”转变到“我要搬”, 从根源上一次性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七:涉某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执行案——涉府案件指定异地执行 执行局长亲自办案推动和解
【简要案情】
松原地区某交通运输局欠付某路桥公司合同款5000余万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因涉及地方行政机关存在明显受阻因素,始终欠付某路桥公司3800余万元没有履行。吉林高院遂将案件交叉指定由长铁中院执行。长铁中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落实省高院关于院领导办理重大交叉执行案件的相关要求,由执行局长承办此案,并带队前往松原市履行执行手续,同时积极组织召开府院座谈会了解案情及未付款的原因和困难。长铁中院办案团队又前往北京,与申请人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流,进一步研究还款计划及其他化解方法。长铁中院坚持刚柔并济,在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同时,果断向相关政府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并抄送吉林省人民政府,充分释明被执行人作为行政机关未全部履行义务对于地方营商环境、政府信用造成的影响。此举有效提高了涉案行政机关的思想认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长铁中院坚决落实院长、局长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亲自办理涉府执行等疑难案件,带头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工作目标落到实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畏繁琐,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从直属法院自身工作优势出发,充分利用府院联动平台的便利特点,为外地企业排忧解难,为本省地方政府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贡献了自身力量。
案例八:白山某工程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上级督促执行,府院联动实现农民工“薪”满意足
【简要案情】
白山某工程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0万余元,抚松县社保局对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供执行财产仅有数千元。10名农民工多为外地务工人员,此前多次奔波讨薪无果,如今官司赢了却兑“现”无门,且该公司对此笔工资欠款仍有1万元差额的异议,当事人均拒绝和解,案件陷入执行僵局。白山中院在督导涉农民工执行案件时发现此案,随即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决定书。执行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寻求破解办法。经反复释法明理,该公司意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会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最终影响公司经营,故主动申报一笔应收涉府债权,但此笔债权正在等待相关部门审批,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执行法院迅速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多次协调地方政府,使得被执行公司应收账款得到清偿。同时,针对争议工资差额组织多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被执行公司主动偿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案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督促执行是以较小司法成本提升执行质效的有效手段。本案执行标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法院为农民工解“薪”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若按部就班执行,案件恐怕要等待被执行公司债权实现后才能继续执行,该笔债权能否实现、何时实现都是变数。白山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职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顺利执结本案的同时,也帮助被执行公司债权尽早实现,大大提升企业获得感,取得了为讨薪主体和经营主体一并解决问题的双赢效果,同步彰显司法温度与力度。
案例九: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异地执行消除对抗情绪,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基本案情】
赵某与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殷某应一次性赔偿赵某56万元,因殷某未自动履行进入强制执行。抚松林区法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赵某对此情绪激动,认为执行法官与殷某是同乡,存在偏袒行为,并多次上访。长林中院经研判认为,赵某对原执行法院存在较强抵触情绪,可通过异地执行化解,遂将案件指定到红石林区法院执行。红石林区法院先从稳定申请人情绪入手,与赵某多次面对面交流,告知本案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法律依据,赵某明确对法院异地执行表示感谢;红石林区法院对殷某近两年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行查询分析、走访殷某所在地社区联络基层网格员、同时多渠道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经不懈努力,成功查封殷某实际享有的车辆车籍、冻结殷某在某合作社实际拥有的股权。最终双方同意殷某以房抵债,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机制的运行本质在于引入非首执法院的更强执行力量,发挥“鲶鱼效应”作用,从而推动案件实质解决。本案中,面对当事人对原执行法院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况,长林中院通过交叉到异地法院执行,创新执行手段和措施,加强释法明理和执行威慑,有助于案件妥善处理,化解信访隐患。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上级法院应统筹考虑,以最有利于执行的原则推动交叉执行工作,不断进行交叉执行的有益探索,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案例十:曹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探索创建执行与环资审判“四合一”机制
【简要案情】
曹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通铁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要求曹某对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原状。案涉农田的被破坏的泥炭土是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农业和生态价值。在曹某刑满释放后,通铁法院积极对曹某进行释法明理,依法督促曹某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尽快恢复耕地原貌。在曹某初步履行义务后,通铁法院联合柳河检察院、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政府,以及案涉田地村民委员会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在后续执行中,通化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当事人恢复农田原状行为持续监督跟进,并多次主动前往案涉田地进行现场勘察,现案涉田地已完成水稻种植并长势良好,实现了田地恢复原貌,达到了复耕条件。
【典型意义】
服务和保障生态强省、筑牢东北生态安全屏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通化铁路运输法院贯彻落实“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严守耕地红线,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运用多方合作执行联动方式,加大对涉农环资案件检查督促力度,为耕地保护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该案系我省创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工作机制、健全环资案件执行方式方法和完善有关配套制度进行的有益探索实践。